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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省市区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地方工作站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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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及中国企联有关省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中提出的 “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 的文件精神,加强地方认证工作机构力量,扩大认证工作覆盖面,增强认证工作影响力,加速推进我国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建设,经研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在近三年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开展较好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浙江省、江西省、四川省等 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市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地方工作站(以下简称“地方工作站”),在省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及协调下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地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宣传; 2 、负责本地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公开课的招生; 3 、负责本地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企业内训的落实; 4 、负责本地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信息的搜集和上报。 二、地方工作站的设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及企业法人); 2 、熟悉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 3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能力履行工作站的主要职责并规范地开展工作; 4 、具有 2 人以上取得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最少 1 人为专职人员); 5 、向省级认证管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注册管理费 5000 元。 注:符合上述条件,有能力,有积极性的地市级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优先考虑设立地方工作站。 三、地方工作站的认定程序: 1 、各地方工作站由具备设立条件的法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地方工作站登记表》,提供社团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省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审查; 2 、符合设立条件的地方工作站由省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负责认定; 3 、省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认定的地方工作站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4 、由中国企联通过省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向地方工作站颁发证牌和证书。 四、省级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1 、负责指导地方工作站在其职责范围内规范开展工作; 2 、负责对地方工作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 、负责协调地方工作站与省级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的工作关系; 4 、负责收集地方工作站上报的有关信息,经加工整理后及时报中国企联。 五、有关培训与认证业务程序: 1 、公开课的培训与认证: ( 1 )由地方工作站招生并对申报人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 2 )初审通过者报省级认证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认证机构对申报人申报资格进行复审(其中:高级职业经理人须报中国企联认证管理办公室复审); ( 3 )复审通过者,由省级认证管理机构商同级认证培训机构确定认证培训班的时间及地点; ( 4 )由省级认证培训机构向中国企联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培训批号(附经复审通过的申报人基本信息); ( 5 )认证培训工作由省级认证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不具备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资格的由中国企联主办,省级认证培训机构承办); ( 6 )认证培训结束后,根据申报人申报的职业经理人等级由省级及其以上认证机构负责按程序组织考试及认证。 2 、内训课的培训与认证: ( 1 )由地方工作站负责落实企业内训任务并对申报人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 2 )初审通过者报省级认证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认证机构对申报人申报资格进行复审(其中:高级职业经理人须报中国企联认证管理办公室复审); ( 3 )复审通过者,由省级认证管理机构商同级认证培训机构及内训企业确定认证培训的时间及地点; ( 4 )由省级认证培训机构向中国企联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培训批号(附经复审通过的申报人基本信息); ( 5 )认证培训工作由省级认证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不具备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资格的由中国企联主办,省级认证培训机构承办); ( 6 )认证培训结束后,根据申报人申报的职业经理人等级由省级及其以上认证机构负责按程序组织考试及认证。 六、有关招生组织费用支付: 1 、招生组织费是对地方工作站招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补偿,可按每个申报人交纳的认证培训费、认证考试测评及认证费和管理及证书费总额的 10% 左右支付地方工作站,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2 、招生组织费由收取费用的认证工作机构向地方工作站支付。 七、地方工作站的设立及工作人员的业务训练: 1 、第一批地方工作站的设立可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07 年 6 月 20 日 前止; 2 、第一批地方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训练由中国企联统一组织,参加于 2007 年 6 月下旬举办的“第五期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人员业务训练班”(详见中国企联认证办 [2007]03 号文件),训练结束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训练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闫建平 联系电话:( 010 ) 68416572 (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 17 号 1 号楼 521 室 邮 编: 100044 二 〇〇 七年五月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