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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2007-08-31 15:22: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53  文字大小:【】【】【
简介: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加强对认证工作机构人员的管理,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认证管理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管理、认证培训及认证的工作人员。所有三类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三类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中国企联统一组织的业务训练,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分别颁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人员证书》、《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人员资格证书》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人员证书》。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国企联相关的认证工作。

第四条  除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合设的以外,三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均应根据证书执业范围,只能在一个相应机构,从事规定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或认证中的一项工作,特别是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

第五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三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照中国企联统一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有关的技术文件规范地开展相应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及认证工作。

第六条  三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指定工作范围或方式进行相应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及认证工作,由所在上一级认证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累计两次受到责令改正者,将暂停其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参加中国企联组织的相关业务训练,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相关认证工作;拒绝参加业务训练者,撤消其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  三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保守所掌握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认证技术等必要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中国企联对三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每年三月份,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组织年审,没有通过年审的三类工作机构人员不得从事当年度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其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自动注销。

第九条  三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十条  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合作机构的人员按照签订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项目合作协议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4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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