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具体措施,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将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使资格认证工作社会化、规范化,确保认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指导委员会”)是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经济界和企业界有社会影响力的领导以及高等院校专
1、全面领导资格认证工作。
2、决定设立资格认证组织机构及任免主要领导成员。
3、审定资格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定资格认证有关管理规范。
5、审定资格认证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6、决定资格认证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专家委员会”)是资格认证工作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由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型人员组成。分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即:
(一)认证标准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资格认证体系和标准体系的设计方案。
2、审定资格认证标准的制定和工作程序。
3、审定各类职业经理人的资格认证标准。
4、指导认证标准的制订和正确贯彻执行。
(二)认证培训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认证培训教学大纲。
2、审定认证培训教材。
3、指导认证师资队伍的训练和正确使用认证培训教材。
4、监督认证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三)认证考试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认证考试规则、考试题库和考试评价标准。
2、审定测评技术、方法与手段。
3、指导认证考试测评工作的实施。
4、监督认证考试测评及认证的效果和质量。
第四条 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是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资格认证的管理制度。
2、编制资格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检查、监督资格认证工作规划、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组织制订认证标准、教学大纲,编写认证培训教材和建立考试题库及开发测评技术、方法与手段。
5、负责认证标准的颁布,认证培训教材的发行和认证考试信息的发布。
6、审查认证管理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师资格并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监督。
7、组织协调认证培训和认证考试测评工作。
8、负责各类职业经理人的认证统一管理和证书统一管理,据此,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开展人才中介服务。
9、向认证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
10、组织协调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工作分工
(一)中国企联主要职责:
1、负责牵头组建认证指导委员会。
2、认证指导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指导和协调。
3、认证指导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认证管理办公室。
(二)全国性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1、派员参与认证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2、作为本行业唯一的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指导和协调。
3、负责本行业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4、负责本行业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5、负责本行业大型企业中级(及以下通用和专业)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培训与认证工作的管理和认证培训机构、认证机构的工作协调。
6、负责本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含特殊贡献人才)的资格初审及推荐。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主要职责:
1、参与认证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2、作为本地区唯一的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指导和协调。
3、负责本地区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4、负责明确本地区省会及地(市)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的工作分工。
5、负责本地区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6、负责本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及各类型中小企业中级(及以下通用和专业)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培训与认证工作的管理和认证培训机构、认证机构的工作协调。
7、负责本地区高级职业经理人(含特殊贡献人才)的资格初审及推荐。
8、经申请并获得授权后,负责本地区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分设的,协商明确上述职责的分工。
(四)省会、地(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主要职责:
1、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做好本地(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指导和协调。
2、负责本地(市)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3、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的管理。
4、负责本地(市)各类型中小企业中级(及以下通用和专业)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培训与认证管理。
注:部分省会、地(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分设的,协商明确上述职责的分工。
条件具备的中心城市在与省级认证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可申请成立三类工作机构。
(五)有关大专院校、经理学院、培训中心及部分社会培训机构主要职责:
1、参与认证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2、参与认证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技术工作。
3、参与认证标准的制订;认证培训大纲的起草;认证教材的编写;认证考试手段与方法及测评技术的开发。
4、具备条件的单位优先认定为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
5、具备条件的单位优先承担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师资队伍的训练。
第六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一)认证机构的设立
1、认证机构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和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两级。
2、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由中国企联负责组建,称为“中国企业联合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中心”。
3、行业认证机构由各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组建,称为“××行业职业经理资格认证中心”。
4、地方认证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共同负责组建,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经理资格认证中心”。
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原则上不设认证机构。
(二)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资格认证标准的贯彻。
2、负责组织申报资格认证人员的考试、测评。
3、负责对参加考试、测评人员的考试、测评结果做出综合评价。
4、负责对具备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5、负责对已认定为职业经理人的人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6、负责对已认定为职业经理人的人员向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
7、负责对已认定为职业经理人的人员的注册和档案管理。
8、获得授权的地方(行业)的认证机构参与做好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的相关工作。
(三)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1、认证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1人为联络员。
3、从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自觉维护资格认证工作的社会声誉。
4、在本办法各项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5、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对申请认证人员进行考试和测评的工作场地。
6、缴纳认证机构注册费伍万元。
(四)认证机构的认定
1、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向认证管理办公室推荐候选认证机构,并签署推荐意见。
2、候选认证机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表三)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人员登记表》(表四) 。
3、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设立条件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30日内做出是否具备认证机构条件的结论。
4、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报经认证指导委员会审定后,书面通知负责组建单位和申请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证书和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
1、认证机构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2、认证机构应在当年一月份提交年检工作报告,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签署年审意见后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两年中认证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与作法、收费标准、认证通过率、社会及企业反映,以及有无违规操作及搭车收费等。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认证机构资格,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认证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指导委员会申诉。
4、每次年检向认证管理办公室交年检费1000元。
(六)罚则
1、对在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认证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违规机构和人员工作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未按本办法超范围开展认证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并被举报;
(3)未按认证标准认证,擅自放宽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认证;
(4)在开展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谋取私利,损害认证工作的声誉。
(5)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名义,从事与本规定不相符或损害中国企联名誉的其它违规行为。
2、对在开展认证工作中产生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违法违纪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认证培训机构”)
(一)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
1、贯彻培训与认证分离的原则单独设立认证培训机构,以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2、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机构由中国企联负责组建,称为“中国企业联合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中心”。
3、全国性行业和地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省会、各地<市>)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认证培训机构。
4、认证培训机构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推荐、申报。
5、全国性行业的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的经理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应作为认证培训机构的优先推荐对象。
(二)认证培训机构的职责
1、负责资格认证标准的贯彻。
2、贯彻知识培训为辅,能力训练为主的原则,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使用指定的培训教材和经过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能力训练与测评技术组织培训和能力训练。
3、确保认证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4、对参加认证培训人员做出认证培训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向合格者颁发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参加认证考试的依据。
5、为参加认证培训的人员建立培训档案并进行管理。
6、按规定内容和时间向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管理办公室报申报人员培训和考试情况等信息。
(三)认证培训机构的条件
1、认证培训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管理专业的培训机构。
2、具备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满足认证培训需要的设施。
3、具备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的人员,其中1人为联络员。
4、具备一批专职或兼职的能够承担认证培训工作的师资及专家队伍。
5、在本办法各项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6、缴纳认证培训机构注册费伍万元。
(四)认证培训机构的认定
1、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向认证管理机构推荐认证培训机构并签署推荐意见。其中:省级(包括全国性行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培训候选机构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向认证管理办公室推荐并认定;各地(市)级认证培训候选机构由各地(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向各省级认证管理机构推荐并认定。
2、候选认证培训机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表三)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人员登记表》(表四)。
3、各认证管理机构根据设立条件负责进行各项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施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15日内做出是否具备认证培训机构条件的结论。
4、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认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单位,并向申请单位颁发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证书和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
1、认证培训机构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2、认证培训机构应在当年一月份提交年审工作报告。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签署年审意见后报上级认证管理机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两年中认证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与作法,每期培训班收费标准,认证培训通过率,企业的反映和有无违规操作及搭车收费等。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认证培训机构的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认证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指导委员会申诉。
4、每次年向检认证管理办公室交年审费1000元。
(六)罚则
1、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认证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未按本办法超范围开展认证培训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并被举报;
(3)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认证培训和能力训练,降低培训质量、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机构名义,从事与本规定不相符或损害中国企联名誉的其它违规行为。
2、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地方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一)工作站的设立
1、工作站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审查、认定。
2、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公布。
(二)工作站的职责
1、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宣传。
2、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培训公开课的招生。
3、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企业内训的落实。
4、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信息搜集和上报。
(三)工作站的条件
1、工作站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机构。
2、具备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人员,其中1人为联络员。
3、各地、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应作为工作站优先认定对象。
4、向同级认证管理机构交注册费5000元。
(四)工作站的认定
1、工作站由具备条件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表三)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人员登记表》(表四),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认定。
2、工作站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
1、工作站的年检每两年与其他工作机构年检同时进行,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2、工作站应在当年一月份提交年检工作报告,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签署年检意见后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3、年检合格保留其工作站资格。年检不合格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工作站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指导委员会申诉。
4、每次年检向同级认证管理机构交年检费500元。
(六)罚则
1、对在开展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竟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工作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在宣传工作中夸大其辞造成极坏影响。
(2)超标准或私自收取各种费用并被举报。
(3)招生中擅自放宽申报条件或对申报人给予各种许诺,损坏认证工作声誉。
2、在宣传、招生工作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持单位
(一)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持单位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研发实力。
3、对所研发的该专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训练测评技术和教材保证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持单位的确认
1、向中国企联提出加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体系的申请。
2、按照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体例及要求进行该项专业职业经理人的技术研发工作。
3、研发的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教材大纲、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测评技术需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
4、与认证管理办公室签订《中国企业联合会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项目合作协议书》,确定其从事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1、协助认证管理办公室承担高级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培训和认证工作。
2、指导各地方(行业)开展专业职业经理及准专业职业经理资格认证培训和认证工作,并提供能力训练与测评技术的支持。
3、负责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教师的培训。
(四)年检
1、对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持单位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2、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持单位应于当年一月份提交年审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两年中该项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开展的情况,各等级培训及认证人数、能力训练涉及的地方(行业)和学员的反馈意见、收费情况、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持单位的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结论有异议可向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指导委员会申诉。
4、每次交纳年检费1000元。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以下简称“认证培训教师”)的管理
(一)认证培训教师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教育道德。
2、具备5年以上从事工商管理教育经历及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
3、熟悉资格认证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
4、熟悉资格认证的考试和测评手段与方法。
5、具备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与学员沟通能力。
6、能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保证认证培训质量。
(二)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认定
1、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推荐,由本人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表五)。
2、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认证培训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由中国企联印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认证培训教师的管理详见《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一)经费的筹集
1、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筹集来源于:(1)各认证机构缴纳的注册费;(2)各认证培训机构缴纳的注册费;(3)企业的资助。
2、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筹集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并保证其专款专用。
(二)经费的使用
1、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认证标准的制订;(2)教学大纲的编写;(3)培训教材的开发;(4)考试题库的设计;(5)测评技术的开发;(6)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等。
2、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使用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支配使用。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机构缴纳的注册费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取,其中:30%拨给同级认证管理机构支配使用。
3、各项经费收支和使用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定期向指导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收费标准
(一)资格认证收费包括:认证培训费、认证考试测评及认证费、管理及证书费、高级职业经理(特殊贡献人才)初审推荐费、评审费和教材费等。其收费标准为:
1、认证培训费:(由认证培训机构收取)⑴高级职业经理人每个培训日5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每个培训日30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每个培训日200元/人。
2、认证考试测评及认证费(由认证机构收取):⑴高级职业经理人30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250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1000元/人。
3、管理及证书费(由认证机构代收,交认证管理办公室):⑴高级职业经理人6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35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20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