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联合会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教师
管理办法


为整合社会资源,突出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以能力训练和素质测评为主的特色,确保认证培训质量,依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认证培训教师的构成

1、 工商管理知识及职业知识任课教师主要从高等院校具有工商管理教育经历的副教授以上专家教授中选聘;

2、 能力训练及素质测评任课教师主要从中国企联认定的职业经理人能力训练机构的培训师和国内外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知名职业培训师中选聘;

3、 企业经营管理案例及政策法规任课教师主要从取得中国企联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企业家中聘请“客座教授”和熟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专业业务型公务员中选聘。

二 认证培训教师的条件

1、 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相应类别培训教学的能力;

2、 担任工商管理知识及职业知识培训教学的教师,一般应有5年以上从事工商管理教学的实践和经验,并有企业咨询或管理经历,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担任能力训练及素质测评培训教学的教师,一般应有3年以上从事职业经理人能力训练及素质测评专业培训教学实践和经验,具有外企职业培训经历,具备高级培训师以上资格的教师优先选聘;

4、 担任企业经营管理案例培训及政策法规培训教学的教师,一般应是国内外著名企业家,国家学者型企业家以及国家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主管业务的司局级以上公务员。

三 认证培训教师的认定

1、 参加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业务培训班,经考核合格,由本人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符合认证培训教师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认定;

2、 从事过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班或企业内班培训教学工作,并经学员评估满意度在80%以上的,符合认证培训教师条件的人员,由相关工作机构推荐,本人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认定;

3、 从事能力训练及素质测评的师资,原则上由技术开发和负责相应培训业务的机构,在已有过此类教学3年以上经历的教师中推荐,由本人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且两次教学实践,学员评价满意度在80%以上,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认定;

4、 从事工商管理知识和职业知识培训的师资,原则上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在已有过此类教学5年以上经历的教师中推荐,由本人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且有两次教学实践,学员评价满意度在80%以上,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认定;

5、 适合从事专题讲座的高级职业经理人和政府部门主管业务的公务员,可由相关认证培训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合作机构推荐,亦可由本人直接向认证管理办公室自荐,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且有两次教学实践,学员评价满意度在80%以上,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认定;

6、 自愿报名参加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培训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且由本人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符合认证培训教师条件的人员,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认定;

7、 已取得“客座教授”资格的人员,且有两次教学实践,学员评价满意度在80%以上,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认定。

8、 上述各类认定的培训教师,均由认证管理办公室颁发资格证书,纳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师资库,且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 认证培训教师的权利

1、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有权受中国企联系统各认证培训机构之聘,在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相应特质和等级的培训班中担任授课任务;

2、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优先参加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或培训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专业学术会议或论坛活动;

3、获得认证培训师资格的,优先安排参加教材开发、案例编撰、试题库建设等项目;

4、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优先参加学科组建设,首席教授、首席培训师推荐和被推荐及优秀教师评选;

5、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其有关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学术论文,可优先推荐在《中国企业报》、《企业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发表;

6、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进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师资库。

五 认证培训教师的义务

1、熟悉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教学大纲、教材以及教学要求;

2、熟悉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能力训练、测评技术要求;

3、能够依照教学大纲和习题集,训练大纲和训练集,组织考核,并负责阅卷;

4、接受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对培训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估,3次授课满意度低于75%或有3名以上学员投诉的将被取消认证培训教师资格;

5、遵守培训机构约定的培训授课时间,不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6、按照培训机构的教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既满足学员要求又符合资格认证标准要求的教学质量。

六 认证培训教师的管理

1、 认证培训教师实施动态管理,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和各认证培训机构要为每位教师建立业绩档案,学员评价满意度两次低于80%以上的取消其认证培训教师资格;

2、 具有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由中国企联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中心选聘和派出。中级以下职业经理人培训任课教师原则上由各认证培训机构在具备认证资格的教师中选用。心要时,认证管理办公室可向地方和行业实施“师资援助计划”;

3、 认证培训教师归中国企联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中心统一管理。

七 本办法由中国企业联合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修订,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