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联合会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教师


权利义务



一、认证培训教师的权利


1、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有权受中国企联系统各认证培训机构之聘,在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相应特   质和等级的培训班中担任授课任务;

2、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优先参加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或培训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专业学术会议或论坛活动;

3、获得认证培训师资格的,优先安排参加教材开发、案例编撰、试题库建设等项目;

4、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优先参加学科组建设,首席教授、首席培训师推荐和被推荐及优秀教师评选;

5、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其有关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学术论文,可优先推荐在《中国企业报》、《企业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发表;

6、获得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进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师资库。

二、认证培训教师的义务


1、熟悉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教学大纲、教材以及教学要求;

2、熟悉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能力训练、测评技术要求;

3、能够依照教学大纲和习题集,训练大纲和训练集,组织考核,并负责阅卷;

4、接受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对培训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估,3次授课满意度低于75%或有3名以上学员投诉的将被取消认证培训教师资格;

5、遵守培训机构约定的培训授课时间,不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6、按照培训机构的教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既满足学员要求又符合资格认证标准要求的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