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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资格的征求意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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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有关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 中国企联自 2004 年牵头探索性地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以来 , 部分地方(行业)认证工作机构结合本地方(行业)的实际,积极创新认证培训内容和方式,取得了宝贵经验,已基本具备承担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的条件。经研究,我会拟首批向北京市等 10 个地方(行业)认证工作机构下放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征求你们的意见。 一、拟授权的地方(行业)认证工作机构 首批拟授权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资格的认证工作机构包括: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四川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沈阳市、南京市和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共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和一个行业协会。近三年来,上述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人数均超过 200 人,均与我会合作举办过三期以上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班,且操作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并且上述地方(行业)三类工作机构协调配合密切,工作机构健全,工作人员素质较高。 二、授权范围 1 、在有三名以上任课教师取得我会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教学大纲》和《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工作改革方案》,原则上可自主组织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学工作。 2 、每期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班的课程安排,除能力训练与测评课程应采用我办指定的一项技术外,其余课程由地方(行业)认证培训机构自行安排。 3 、认证培训班的工作程序仍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执行。培训批号申请、学员申报资格的审查定以及认证考试的工作职责分工不变。 请有关地方(行业)认证管理机构接到本函后抓紧征求同级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意见,于 6 月 30 日前 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首批获得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资格的地方(行业)认证工作机构将在今年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会议上公布。
联系部门: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闫建平 电 话: 010-68416572 (兼传真)
二 〇〇 七年六月四日 |

